国际终身学习战略的发展历程
“由于变化速度像赛车一样迅猛,现实有时就像一个失去控制的万花筒,如果我们以新的眼光来观察这样的变化速度,很多在目前看来好像很突然、无法理解的现象就会变得不那么难了。因为,变化的加速不仅冲击了工业国家,而且形成了一股强劲的力量,深入我们个人生活内部,逼迫我们扮演新的角色,使我们可能像害精神病似的极度不安”。阿尔文?托夫勒的描述正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世界的良好观照。如何适应这种“赛车速度”的变化?终身学习无疑是一部马力强大的“发动机”,帮助人类持续前行。
一、终身学习:作为战略术语的出现
在过去40多年间,围绕着终身学习的争论和发展与斯堪的纳维亚(Scandinavian)国家有着较深的渊源,因为,终身学习和回流教育(Recurrent education)概念的提出大都源于这些国家。
第一次在终身学习领域涉及“战略”术语,要归功于瑞典前首相——奥尔夫?帕尔默。他于1969年在凡尔赛欧洲教育部长会议上首次倡导通过实施回流教育战略来实现终身学习。作为终身学习实施的重要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首次提出了回流教育概念,并于1972年底出版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报告《回流教育:终身学习的一种策略》。该报告对OECD成员国影响较大,使得回流教育和终身学习成为国家许多教育政策的优先权项。1975年,OECD出版了《回流教育:趋势和问题》,并被许多国家采纳为未来实现终身学习的教育战略,例如,巴西的《关于青少年和成年人实用读写能力训练及终身教育法》、法国的《终身教育职业法》、美国的《终身教育法》、英国的《为终身教育服务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等。当然,这时期大部分国家的战略实施目标主要聚焦在:“缩减老一代和年轻一代人的教育差距;提升劳动力市场和经济的效率;在纵向,实现不同教育部门(小学、中学、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更好地协调合作,在横向,实现不同政府部门之间的合作”。
20世纪80年代初,全球整体政策环境急剧改变,特别是随着1978-1979年原油危机的影响,许多国家在公共支出预算方面更加精打细算,回流教育和终身学习战略的政治承诺发生动摇。一个主要原因就是,许多国家认为回流教育和终身学习的公共支出更加昂贵。为此,20世纪80年代,OECD成员国的教育战略开始发生改变,更多地关注传统教育的质量产出评估。然而,终身学习理念已然在许多企业中生根发芽,因为,当新技术渗透到企业运行和产品创新中时,人力资源开发能够帮助劳动力持续提升知识和技能。为此,1986年,OECD对原来的报告进行修正,发布了《回流教育修正报告》,报告在总结回流教育所取得相关成效后,对其服务价值理念进行了修正:既要重视赋权性价值,也要关注工具理性价值,在服务个人发展的同时,只有更好的为国家或区域经济发展服务,才能上升到国家意志。
虽然,终身学习理念在该时期生根发芽,并呈现出强大的生命力。许多国家或国际组织开始制定终身学习法规政策,并在相关法规、政策文本或报告中出现“终身学习战略”术语,体现巨大的进步意义。然而,那时的术语更多地被标榜为一种教育策略,且充满理想主义色彩,在真正落实到行动方面尚待加强。
二、终身学习:作为政策层面的发展
步入到20世纪90年代,“持续一生的学习”已然作为一种共识性理念嵌入到人们的大脑中,演绎为一种公共政策,并呈现出更多的政治话语承诺。1996年,OECD发布《全民终身学习》的报告,报告中提出和诠释了“全民终身学习”的内涵:“每个人都需要通过有效的鼓励措施,帮助他们积极参与终身学习,它囊括了所有的学习形式”。《全民终身学习》不仅仅是一个发展报告,更可以看作为终身学习政策的重要举措,倡导全民终身学习战略的推展,并积极转化为行动。该报告“被确立为OECD教育政策的一个框架概念或首要议题。《全民终身学习》报告也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学习:财富蕴藏其中》一起成为国际终身学习浪潮复兴的标志”。
也正是在这一时期,终身学习作为一项国际性政策遍地开花。日本于1990年颁发了《终身学习振兴法》。该法案对终身学习推进体制和其他必要事项予以详细的规定。1992年,美国颁布了《1992终身学习法》,该法案明确了终身学习实施的重要领域——财政支持体系,通过贷款来激励学生参与教育与培训,帮助学生开发学校无法提供的优质教育和培训内容。1996年,韩国政府把《社会教育法》改名为《终身学习法》,对终身学习的目标、各级政府的职责、终身学习的师资力量、终身学习供应商、职业教育与人力资源开发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同年,南非教育部颁布了《终身学习的国家资格框架报告》,描述了国家资格框架的地位:通过整合教育和培训体系,服务学习者和国家的各类需求,其中,国家资格框架是实现该目标的核心机制。
自1993年欧盟发布《成长、竞争、就业:迈向21世纪的挑战与途径》报告以来,终身学习的战略地位逐步在欧盟国家中达成共识,社会融合、公民身份、雇佣能力以及个人发展被视作基本目标。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欧盟在随后的20多年间相继发布了一系列政策蓝皮书和工作报告。例如,2000年的《终身学习备忘录》激发欧盟成员国积极对终身学习理念进行了探讨和行动;2001年的《实现欧洲的终身学习》提出了六大具体行动策略,主要涵盖需求挖掘、学习合作、资源共享、机会提供、文化培育和质量管理方面;2002年的《终身学习决议书》要求欧盟成员国注重对终身学习推展的管理。
(三)终身学习:作为战略的升华
在终身学习领域内,战略与政策术语的使用存在模糊性替换。当然,这种替换性使用,彰显了政府政策在终身学习推展中的价值,“毫无疑问,政府可以帮助个体、家庭、社区以及相关组织参与学习创设条件,例如,各种激励、财政主要来源等”。然而,正是这种替换性的使用,从某种程度上放大了政府在终身学习领域的价值。作为一种文化商品,学习不应该局限于市场领域,更需要渗入社会的每个角落。为此,“终身学习不应是政府的特有项目,也不应是某机构的特有财产。它是雇主、个体和组织建立起的共同愿景,政府可以发挥作用,但不能在把终身学习变为现实中扮演唯一角色”。如果政府把终身学习上升到战略地位,把其从简单的政策领域中修正过来,那么,终身学习理念也可以看作“学习时代”、“学习革命”或者“学习文化”的重要符号。因此,20世纪末期,少数国家开始制定国家层面的终身学习战略,例如,芬兰于1997年颁布了《学习的乐趣:终身学习的国家战略》,率先吹响了冲锋的号角。特别是进入21世纪,欧洲、亚洲等诸多国家纷纷制定了国家层面的终身学习战略,标志着终身学习从政策领域向战略层面升华。
